大道韶华_第二百一十六章 大梵神主,焚天朱雀 首页

字体:      护眼 关灯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

   第二百一十六章 大梵神主,焚天朱雀 (第1/7页)

    ??云雷之下,大爆炸产生,杨秀明微笑,却没有再来一发。

    ??已经三发连续爆炸,基本上可以被击杀的都已经击杀。

    ??筑基真修,还有炼气修士,怕是死的差不多了。

    ??但是必有强大金丹真人,在此爆炸之中,侥幸逃生。

    ??修仙宗门,法术无尽,采华宗又是有诸多光法,其中有可以化作虹光避死求生的超凡道术,所以有逃生者,也是正常。

    ??杨秀明也不在意,他只是轻轻一挥手。

    ??又是只手遮天,黑暗降临。

    ??在此黑暗之中,一声怒吼,地渊骑斩魏无果带着他的黑暗骑士军团,杀了过去。

    ??苏小媚带着她的女妖们,紧随其后,在此黑暗之中,杀入到对方大殿之中。

    ??除了它们,杨秀明的太清分身,息元土傀儡也是紧随其后,一起杀入。

    ??而杨秀明却悄然遁入黑暗之中,无声无色,最后杀入。

    ??师父让他大杀四方,流血流汗,全力爆发,进行重铸根基。

    ??但是杨秀明却没有如此,因为他不是那种战斗风格!

    ??那是张岳,张岳喜欢如此。

    ??奋力死斗,流血流汗,怒斩强敌。

    ??但是杨秀明却不是这个性格。

    ??他的性格,冰心冷静,默默算计,平地一声雷,用最小的力量,击杀最强大的敌人!

    ??黑夜是他的一切,在此黑夜之中,让那强敌无声无息的死亡。

    ??这是杨秀明转职夜魔形成的战斗风格。

    ??或者说是他真正本性。

    ??所以,他决定追寻自己的本性,释放自己内心的夜魔,以自己的性格在此战斗。

    ??他要让敌人,无声无息的死去,千般修炼,万般本事,来不及释放一点,在黑夜之中,默默的死亡!

    ??这才是杨秀明的战斗!

    ??才能将自己的根基重铸。

    ??但是如果不成?怎么办?

    ??那又如何,那就再战,百折不挠,百战不熄,迟早完成重塑根基,一切重来。

    ??心念已定,所以杨秀明如此不紧不慢。

    ??杨秀明的手下,杀入大殿之中,果然里面轰然爆发,无尽采华光芒升起。

    ??金丹真人那有那么容易败亡,在云雷轰击之下,有人抓住同伴替死,有人化作虹光保命,有人使用次元洞天隐藏……

    ??等到地渊骑斩魏无果带着他的黑暗骑士军团杀入,他们赫然暴起反击。

    ??但是等待他们的是可怕的死亡,骑士军团最可怕的就是冲锋。

    ??一旦骑士冲锋,那可真是无坚不摧,斩杀一切抵抗。

    ??四阶的地渊骑斩带领的六个手下,赤魔死骑,墨渊浮屠,地狱冥骑,黑金战兵,太古绝灭,狂飙死战,七个死亡骑士合一,上来斩了一个金丹真人,然后一跃,又是斩杀一人。

    ??随后的幽魂女妖,血染女妖,狂魔女妖,发出各自女妖怒吼,血染大殿,完全掌控场面。

    ??而真正的杀招,则是太清分身,息元土傀儡,还有杨秀明自己。

    ??他们在黑暗之中,来去自如,无情杀戮。

    ??不时剑光一闪,神剑合一,斩杀强敌。或者只手遮天,黑暗一次次的降临。或者雷海一片,使出超凡雷法。

    ??两个金丹真人,合力一起,化作一道七彩光华,外放无穷光明,照亮整个大殿。

    ??但是杨秀明出现,轻轻一剑。

    ??《九霄九渊绝仙剑》

    ??这一剑,无坚不摧,两个金丹真人,卡察一声,都是粉碎,直接击杀。

    ??三阶九霄不寐青叶剑碎!

    ??但是一人大吼,我抓住你了!

    ??疯狂追来,只扑杨秀明。

    ??杨秀明只是微微搓步,那人的攻击就是落空。

    ??此乃《白驹过隙疯癫步》,轻松避开对方攻击。

    ??金丹真人勐然大吼,“太阳爆!”

    ??顿时无穷强光,笼罩整个天地。

    ??这是采华宗超凡道术,专坏人眼睛,破人神识。

    ??但是杨秀明眼睛血爆之后,不到一息自动恢复,《金童错光洞真眼》金童不伤。

    ??他又是出手,大手抓下,《幽冥暗黑大擒拿手》一击将对方抓死!

    ??在此大殿,奋力血战,片刻之后,再无一点生息,只有那无边的黑暗。

    ??杨秀明立在大殿之中,只是一笑,所有强敌都是击杀。

    ??太清分身,息元土傀儡,在寻找残敌,个个补刀,一个不留。

    ??地渊骑斩带着手下,还有幽魂女妖,四面八方寻找那些躲起来的采华宗弟子,炼气修士都是一个也不放过。

    ??而杨秀明自己则是位于大殿之中。

    ??在他手中,有八个金丹,这都是他击杀金丹真人的缴获。

    ??还有九个金丹真人,从大战开始,或者死在绝仙剑下,或者血
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

上一章 目录 下一页